“常回家看看”入法后首案判决(深阅读·关注老年人权益保障)
精神赡养,不只是常回家
本报记者王伟健
来源:人民日报
“针对老人要求的精神赡养诉请,本院判决如下……”7月1日上午9点半,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成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全国首例判决。
判决子女至少两个月看望一次老人,重大传统节日至少看望两次
据了解,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太。2012年8月,因为与女儿一家不和,储某搬离了女儿家。2013年4月3日,储某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北塘法院,要求女儿女婿安排其居住并定期看望,并支付其在外租房的租金以及生病住院时的医疗费。
在当天判决的案件中,原告储某诉称,老夫妻于2009年3月将老房子卖掉的钱给了女儿,当时写下协议,今后的居所由女儿女婿安排。老伴去世后,原告与女儿女婿在相处中的矛盾日渐增多,直至搬出。可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在得知7月1日起,“常回家看看”诉请将“有法可依”后,储某提出“常回家看看”的诉请。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规定储某的子女至少要保证两个月一次看望。此外,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增多趋势。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精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维度,具有可诉性
事实上,自新法发布以来,对“精神赡养是否可诉”存在不同的声音。有的人认为,精神上需要慰藉的赡养,由于其内容的主观性,应以道德进行调整。如何看待这些观点?
“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麻烦得多。但司法机关不能因此而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在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缺位。”袁挺院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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