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4-02-18 点击 次

  制度的整体性建构就是同时关注四个相互关联的制度建设环节:一是制度的重点性。比如对于党政干部反腐倡廉建设,宜将重点放在建立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和司法垂直管理制度两个层级上,在这方面,香港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廉政建设就是我们的很好镜鉴,那些不疼不痒的制度就算堆积如山,也收效甚微。二是制度的严密性。各个制度应相互衔接,环环相扣,这是避免制度“空洞”的重要条件。许多好的制度,因为衔接性不强,前后呼应不够,某一处出现“短板”,结果使已有制度成为摆设、装饰,在滥权和腐败行为面前变得软弱无力。三是制度的执行性。有了制度,一定要认真执行,做到令必行,行必果。我们不是没有制度或者说是好的制度,应该深入检视执行环节上的力度有没有,因为不执行,就造成制度资源的虚置和浪费。制度不执行怎么办?监督制度要跟上,也就是上述第二点提到的制度要有严密性,环环相扣。四是制度的补救性。如同市场失灵一样,制度亦非绝对和万能,也偶有失灵的时候,当制度链环的某一环节缺失时,必须要有若干个预设的制度方案相互补充,方可达致制度的预期效果。
  以上四点中,制度的关键性强调的是要抓住几个关键的制度,是重点论;制度的严密性强调的是制度之间要相互兼顾,是均衡论;制度的执行性强调的是制度刚性,是实践论;制度的补救性强调的是制度的预设风险,是方法论。这种整体建构原则就是要将制度建构的思维上升到一个哲学辩证的逻辑高度。果真如此,也才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避免制度“空洞”和“虚置”现象发生,发挥制度的本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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