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
发表日期:2014-07-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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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制定诚信体系的标准应当适当。过高的道德标准可能造成的结果是:法不责众,最后难以执行;人变虚伪,用两套话语体系来讲话,失去了是非心。在德国,人们拾到财产应当给予奖励,而不是简单地强调拾金不昧,这既使人们的内心得到平静,也以制度促进了人们归还失物。其次,立法是法律制定者已经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而不能过多要求法律的适用者进行利益抉择。比如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第四条规定:“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船,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设立爱心专座的目的是使这一规则得到落实,但没有强制规定专座必须让给弱势群体,没有规定其他的座位是否有让座的义务,也没有规定不执行会有什么样的处罚措施,仅强调让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结果现实中因抢座而打架的情况屡见不鲜。在一些发达国家,老、幼、病、残、孕的专座必须让给弱势群体,不让座就会被罚款;而其他座位可让可不让,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情况,毕竟其他人也可能会有这样那样的情况同样需要座位。这既避免了有座不让,也避免了不少弱势群体“仗势欺人”。当下这些公共交通工具中之所以会产生座位纠纷,制度缺乏明确细致的目标指向和评估标准是重要原因。除了立法缺位外,不到位和越位也是个问题。如备受诟病的国人凑齐一拨闯红灯,早期人们将其归结为国人的素质,后来发现国人在外国不闯红灯,外国人在中国也闯红灯。这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是否有制度上的原因:红绿灯之间的间隔设计不很合理,有的红灯长达90秒会让行人失去耐性;发达国家在一些信号灯时间长的地方,会相应配备有电梯的过街天桥。由于向右转弯车辆多不受红灯限制,经常与行人抢行;法律过多考虑行人利益助长了行人闯红灯,行人闯红灯处罚不力等制度原因尚未理顺。在德国,闯红灯者不仅面临着罚款、车险费的增加,还要承受个人信用评价降低的风险,不仅不可以向银行申请比较长时间的贷款,而且贷款利率还要远比其他人高。在有红灯的斑马线,需要分清是谁的过失;在没有红灯的斑马线,车撞了行人巨额赔偿。这些措施有助于在制度上引导人们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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