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
发表日期:2014-08-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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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自己的下属触法被捉,郑某某所在单位领导心生惋惜,这是人之常情。但无论如何也不应该举着单位的大旗,给法院出具公函,为犯罪嫌疑人开脱
□吴应海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大理市法院未理会该局对审判的“另类干涉”,以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8月11日《春城晚报》)。
面对自己的下属触法被捉,郑某某所在单位领导心生惋惜,这是人之常情。但无论如何也不应该举着单位的大旗,给法院出具公函,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甚至想把人“捞”出来。道理很简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人要不要接受刑法的惩罚,自有法院依法裁决,其他任何人无权指手画脚,干涉法院独立审判。作为公权单位,就更应该支持司法部门的工作,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自身形象、恪守权力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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