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
发表日期:2014-09-2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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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建设政策应有针对性
就农村社区建设来说,重点在社区型村落。农村社区建设该撒的胡椒面必须撒,该突出的亮点也要大胆突出。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村落都需要进行道路的硬化,因为这已经是农民生活的基本要求。但在道路硬化以后,财政是否还要进一步的投入呢?这是基层组织感到困惑的一个问题。可以肯定的是,首先应该搞好中心村的生活设施建设,提高配置,吸引周围农民居住。这不能一概理解成是搞亮点。
就土地流转来说,国家应该高度重视农庄型村落的基础设施建设。农庄型村落的基础设施往往薄弱,国家应该加大投入,通过土地平整、水利建设和机耕道建设等措施促进土地流转,帮助实现经营的适度规模。同时尊重农户之间小规模的自发流转,帮助实现这种流转关系的适度稳定。
我国的土地流转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与一般规律相差别的形态。在土地私有的国家,城镇郊区的居民更有能力保有自己的土地,因此土地更容易细碎化。边远地区农民流出比较多,而且地价便宜,容易出现大规模的农场。我们的情况是土地集体所有,集体和政府有能力采取半行政的方式推动土地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各种农田水利建设的财政投入都投放在政府附近的平原盆地,使得这里的土地更有吸引力。而那些边远地区,却由于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薄弱,尽管地价低廉,却难以流转。但是由于人口的外流,土地流转的必要性逐年增加,呈现的主导流转方式,就是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
我国的土地流转的动力不完全来自市场,基于政绩意识的行政推动力十分强大。相关政策有一种歧视农户之间自发流转的倾向,认为土地流转期越长越好,规模越大越好。自发流转不是没有问题,但却不可取消。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地租不为零,另一种是地租为零。在地租不为零的地区,本地或外来的农业劳动力比较富余,他们对于土地的经营权存在一定的竞争。流入户要向流出户交租金,甚至可能签订契约化的合同来稳定经营权,那么,国家应该尊重这种流转,不能因为它的规模小就歧视它。要尊重农户的承包权,同时帮助搞好基础设施,降低经营成本。地租为零的地区往往是比较偏远的丘陵或者山冲,田界稳固,机械化耕作困难,交通不便。这里的村落是典型的农庄型村落,农民倾向于抛荒,或者任由他人耕种,既不收租金,也不在乎谁来种。但是,从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的角度来说,流出户也不会允许种地农户长期稳定地占有自己的土地,因此耕种者也无法建立长远预期。在这种地方,如果不帮助改进农田基础设施,促进土地的稳定流转,其实不利于农业发展,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但在农田基础设施没有改进之前,也只能放任农户之间自发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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