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
发表日期:2015-11-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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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政治“名实”结构错位。向列强借款,意味着丧权辱国,在政治上殊不可取,亦不正确,这是“名”。而“实”呢?即使孙中山为着临时政府的运作,在袁世凯政府之前,亦谋求更大幅度主权让渡的借款,只是未成功。若成功,还是否与袁世凯议和也是疑问。当时反对政府举债的独立、光复省份,自己的运作同样循借外债之道,手段也是以路权矿权为抵押。比如江西省就打算以南浔铁路为抵押举借外债,而当时南京临时政府则以划拨使用若干份额给中央为条件,批准了他们的举借外债。这项借款亦未获成功。
在南京临时政府难以自存,必须向袁世凯交权之际,为约束袁未来的权力膨胀,迅速制定了一部《临时约法》。南京临时政府是总统制,大总统有绝对的权力;《临时约法》则规定,中央政府为责任内阁,内阁总理向议会负责,大总统的政令须由内阁总理副署。这种因人而异制定的法律,能够约束袁世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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