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3-02-22 点击 次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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