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2-04-26 点击 次

    近年来,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一直在不断完善,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2011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实施,最高法最近又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被拆迁者的利益,也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然而不管多么完备的政策法规,也难以囊括实际运行中的一切情况,难以穷尽对有违群众利益行为的禁止。于是,面对日益规范的法律法规,少数地方开始琢磨种种“创新手段”,千方百计逼被拆迁方就范。

 

    类似“软性强拆”,此前已有先例。有的地方,工商部门查执照、计生部门查超生、强制被拆迁方的公职人员亲属进行规劝……凡是有利于拆迁的“积极因素”,都被调动起来为拆迁服务。这些新型拆迁方式虽然比之强拆“文明”了些许,但从本质上讲仍然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强制性行为。

 

    拆迁涉及利益的调整,涉及市场的运作,涉及公众的参与,尤其需要以社会管理创新来化解矛盾。近年来,山东德州、湖南江华等一些地方“阳光拆迁”的探索,让人们看到拆迁中的另一种实践样本。我们需要的创新,正是这种平衡各方利益、做好互动沟通的努力。而那些穿上“马甲”、钻法规空子、损害群众利益的“创新”,应该坚决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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